為進一步貫徹落實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數據安全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》等相關法律法規,加速推進國家“人工智能+”戰略部署,切實保障廣大用戶合法權益,推動AI眼鏡產業健康有序發展,在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指導下,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聯合深圳AI眼鏡產業聯盟牽頭研究起草《AI眼鏡可信視界自律公約》(以下簡稱《公約》)。
芯視佳作為核心發起單位全程參與公約研討、起草工作,本次聯合發起并承諾全面踐行公約全部要求,獲得產業鏈上下游眾多企業積極響應。

聯合發起,同心踐行行業可信發展承諾
2026人工智能眼鏡生態大會(深圳)隆重舉辦《公約》發布儀式。工業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設備處、中國信息通信研究院、深圳市AI眼鏡產業聯盟,以及芯視佳、中興通訊、立訊精密、雷鳥創新、Rokid、影目、莫界、千問、明智云、億道等產業鏈企業代表共同出席,見證《公約》正式發布。
中國信通院泰爾終端實驗室副主任果敢現場致辭,他提到AI眼鏡作為新一代智能終端快速普及,設備音視頻采集、不透明算法、海量數據流轉帶來隱私與合規難題。如今AI眼鏡已是具備感知能力的隨身智能設備,創新離不開安全信任,合規治理已是監管與大眾關注重點,行業企業應落實主體責任,完善規范體系,建立長效安全管理機制。
中國信通院泰爾終端實驗室智測部副主任傅蓉蓉博士現場完整解讀《公約》。她結合行業發展現狀介紹公約研制背景,圍繞用戶隱私守護、終端技術可控、全鏈數據合規三大核心維度,闡釋公約發起初心、完整條款內容,并對行業長期可持續發展給出專業建議。
芯視佳表示,《公約》落地可匯聚行業自律力量,規范AI眼鏡研發的數據采集、算法應用與全流程合規管理,平衡技術創新與風險防控、保障消費者權益,助力國內AI終端產業可持續發展。
作為公約核心發起企業,芯視佳將樹立行業合規標桿,推動上下游將公約要求融入企業戰略、軟硬件研發及產品全生命周期運營,持續踐行可信AI終端理念,參與行業安全標準制定、開放安全技術并接受第三方審計,同時依托硅基OLED微顯示、端側芯片優勢深耕隱私保護技術,落地聯邦學習等安全方案,以底層硬件安全與端側本地處理踐行技術向善,筑牢用戶使用安全感。
附:《AI眼鏡可信視界自律公約》(主要條款)
第一章 用戶隱私守護
第一條 最小必要原則
各簽署單位承諾,在AI眼鏡產品設計與開發過程中,嚴格遵循數據采集的“最小必要”原則。僅采集實現產品核心功能所必需的用戶數據,不得超范圍收集、濫用或變相獲取用戶個人信息。對于攝像頭、麥克風等敏感傳感器的數據采集,必須提供明確的啟用提示與用戶授權機制,確保用戶知情權與選擇權。
第二條 透明告知義務
承諾以清晰、易懂、完整的方式向用戶告知數據收集的目的、范圍、方式及存儲期限。隱私政策應避免冗長晦澀的技術術語,采用分層展示結構,確保普通用戶能夠充分理解其數據將如何被使用。涉及第三方數據共享的,須明確告知接收方身份、共享目的及用戶退出機制。
第三條 用戶自主控制
產品須為用戶提供便捷、有效的數據管理工具,包括但不限于:一鍵查看已采集數據、隨時撤回授權、批量刪除歷史數據、導出個人數據副本等功能。用戶撤回授權后,相關數據采集行為應立即停止,已采集數據應按照約定及時刪除或匿名化處理。
第四條 生物特征保護
對于虹膜識別、面部特征、聲紋等生物特征數據的采集與使用,須采取最高級別的安全保護措施。生物特征原始數據原則上應在本地設備處理,確需上傳服務器的,必須經過加密傳輸與加密存儲,且不得用于產品功能以外的任何目的。
第二章 終端技術可控
第五條 算法可解釋性
承諾持續提升AI算法的透明度與可解釋性。對于涉及用戶權益的關鍵決策(如內容推薦、身份驗證、風險提示等),應提供可理解的決策依據說明。建立算法影響評估機制,定期審視算法可能帶來的偏見與歧視風險,及時采取糾正措施。
第六條 本地化優先處理
倡導“端側智能、隱私優先”的技術路線。在算力允許的前提下,優先在設備端完成數據處理與分析,減少原始數據向云端傳輸。對于必須在云端處理的數據,應采用聯邦學習、安全多方計算等隱私增強技術,實現“數據可用不可見”。
第七條 安全更新機制
建立完善的安全漏洞發現與修復機制。對于已知安全漏洞,應在合理時間內發布補丁更新;對于可能影響用戶隱私的重大安全事件,應在確認后72小時內向主管部門報告,并在7日內通知受影響用戶。產品生命周期內持續提供安全更新支持,不得低于5年。
第八條 開源與標準化
積極參與AI眼鏡相關技術標準與安全規范的制定工作。鼓勵在保障商業機密的前提下,開放安全相關的技術接口與測試工具,接受第三方安全審計。支持行業建立統一的安全評估框架與認證體系,推動安全能力的共建共享。
第三章 全鏈數據合規
第九條 數據分類分級
建立覆蓋數據全生命周期的分類分級管理制度。按照數據敏感程度與重要性,劃分為一般數據、重要數據、核心數據三個等級,分別制定差異化的采集、存儲、使用、傳輸、刪除策略。涉及個人信息處理的,嚴格遵守《個人信息保護法》等法律法規要求。
第十條 跨境傳輸合規
數據出境活動嚴格遵循《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》等相關規定。涉及個人信息出境的,須通過安全評估、標準合同備案或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等法定途徑。向用戶明確告知數據跨境傳輸的目的、接收方所在國家/地區及當地數據保護水平。
第十一條 供應鏈安全管理
將數據安全要求延伸至供應鏈各環節。對硬件供應商、軟件開發商、云服務商等合作伙伴建立安全評估與準入機制,在合同中明確數據保護責任與義務。定期開展供應鏈安全審計,確保全鏈條數據安全措施的有效落實。
第十二條 應急響應體系
建立數據安全事件應急響應機制,制定分級響應預案。發生數據泄露、篡改、丟失等安全事件時,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流程,采取技術措施防止損害擴大,按照規定向監管部門報告,并及時告知受影響用戶。定期開展應急演練,持續提升響應能力。
第四章 監督與發布
第十三條 自查與審計
定期開展全面的數據合規自查,鼓勵引入獨立第三方機構開展年度安全審計。
第十四條 動態修訂
本公約根據產業發展與技術進步需要,定期進行評估與修訂。
第十五條 發布生效
本公約自發布之日起生效。我們呼吁更多企業加入本公約,共同守護用戶隱私、保障技術可控、維護數據合規,攜手共建可信、透明